01199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九号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9年6月2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