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 来源: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闲聊、无故脱岗、擅离职守,严禁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手机或电脑游戏等,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下由部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秘书长批准,5天以上由分管副理事长批准,请假审批单(附件一)交办公室存档备查。休假期满返岗,应在返岗后及时向办公室报备销假。

三、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工作人员工龄1年以上5年以下者,每年可休假5天;工龄5年至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龄20年(含)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年度休假可以分批安排,原则上在当年休完。

(二)婚假: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假10天。

在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三)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5天。

(四)产假:女干部职工生育享受183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干部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育儿假

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10天育儿假。

(六)子女护理假

规定老年人(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作待遇。

四、假期计算方法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和请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其他休假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则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探亲假路途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假期内。

(一)请事(病)假与年休假挂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当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在当年年休假后,请病假、事假累计天数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三)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出勤的视为旷工。用假造、涂改的病假证明或谎报的事由等方法骗取的假期按旷工对待。对到期不归,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对待。

(四)对于无故旷工3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超假10天以内的,由秘书长谈话教育;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超假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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