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4 00:00 来源:

为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文字、符号、图像、声音的物体;

(二)工作中涉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具体规定的国家机密以及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措施

(一)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由专人负责。

(二)不准携带保密文件出入公共场所、游览、参观、探亲、访友,不准将保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节假日期间保密文件一律收回,统一保管。

(三)保密文件按规定的范围传阅,其他人员查阅需经相关领导批准。

(四)经批准复印和摘抄的保密文件、资料视同原件,需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五)与国外进行交流与合作需携带和寄送的资料要经领导批准。

(六)保密文件的销毁要经批准后,由专人监督销毁。

(七)保密文件、资料丢失,泄密或可能泄密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采取补救措施。

四、不许在公共场合、私人信件、电话中夹带、谈论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

五、基金会召开的会议,如有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会议组织者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守秘密的教育。

六、外事交往中,参与人员不得谈论、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资料和数据。

七、对外提供资料要注意内外有别,界限不清的要及时请示。

八、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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