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和管理工作,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物质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助残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三、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6.对本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7.其它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宣传人道主义,以实际行动维护和扩大本会的社会形象和影响;
3.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4.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7.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以及规定的不得向外传播的信息;
8.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9.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10.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志愿者服务内容
(一)志愿者服务领域:本会围绕宗旨开展的各项工作、各类慈善项目、活动等;
(二)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活动、慈善服务,文案策划、翻译、档案整理、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本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五、本会成立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由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
六、志愿者招募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
(一)因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由部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交由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组织招募志愿者,确定人选;
(二)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志愿者工作委员会通过本会公众微信号、官网、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凡符合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本会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明,或进行集体登记;
(四)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与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机构确认志愿者的工作范围、工作计划和缴纳保险等相关事宜,连续工作15天以上的与本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七、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
八、自愿退出的志愿者,须提前一周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凡具有以下行为者劝其退出志愿者队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给志愿者服务带来不良影响的;
(二)以本会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长期不参加活动的。
九、培训、考勤、服务记录
(一)活动部门配合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对所使用志愿者进行岗位培训、日常考勤等管理工作;
(二)活动部门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对志愿者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三)志愿者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活动部门需将参加人员签到表、志愿服务计时、奖惩情况报办公室备案存档,由办公室统一录入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者服务信息系统;
(四)志愿者需要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参照志愿者所在部门考核意见,如实出具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
十、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十一、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志愿者身份,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本会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需的交通、餐费等给予适当的补贴。
十三、鼓励措施
(一)建立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负责具体认证工作,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可由本会在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可佩戴相应标志。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2.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3.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4.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5.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二)本会组织年终评定,对于表现良好的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三)向志愿者协会等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四)本会作为慈善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实习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五)志愿者若申请本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本会有岗位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