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2.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4.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5.评优评先;
6.评估等级;
7.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项目信息:
1.慈善项目名称和内容;
2.慈善项目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方案;
3.确需变更公开募捐方案规定捐赠财产用途的;
4.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
5.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
(三)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本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
(四)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重大资产变动;
2.重大投资;
3.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六)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七)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八)募捐活动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公开
1.至少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10日,在信息平台进行备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按民政部门规定进行备案;
2.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须公开募得款物情况,使用募款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信息;
3.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第2项所规定的信息;
4.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等内容。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二、信息公开渠道
主要包括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出版物(如年报、期刊等)、陕西社会组织网、慈善中国网站等。
三、信息公开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本会确定的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二)信息公开实行审批制度。部室起草—部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秘书长签发;重大事件由理事长签发。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四、信息公开责任
(一)秘书长是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办公室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三)相关工作人员对本办法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