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17 11:30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推动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或本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专项基金由捐赠人(海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本基金会共同发起,结合捐赠人帮扶残疾人的意愿,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基金会基本帐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依照协议约定,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募集社会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本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设立专项基金应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起设捐赠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首笔捐赠资金额度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首笔捐赠资金到帐后,捐赠人有义务动员相关社会力量,在3年内负责将专项基金全部捐赠到位。专项基金的10%为工作经费。

专项基金名称的标准格式为“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对专项基金名称享有优先推荐权,但不得推荐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专项基金首笔捐赠资金到帐后,本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并协助办理财政、税务规定的相应减免税事项;举办专项基金启动仪式,通过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宣传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用途、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募捐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办公室,尊重捐赠人意愿和合理要求;按本基金会管理制度办理专项基金收支工作。

专项基金设立后,应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在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办公室由本基金会和专项基金捐赠人(发起方)共同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 3名。主任由本会中层及以上人员担任,副主任由主要捐赠人或其委派人员担任,成员中应有1名本基金会监管工作人员。

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下设专项项目组,由本基金会项目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和捐赠人委派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定期向管理办汇报。     

专项基金接收捐赠、开展募捐活动和公益慈善项目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并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帐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帐户,不得开设独立帐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做好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专项基金可用于慈善公益活动支出的资金少于20万元时,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研究继续筹资或终止专项基金事宜。

基金会财务部按年度或项目执行期对本会下设的专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法律监管按规定对本会下设的专项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不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管理不善的要及时督促整顿。

对有必要予以终止的专项基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妥善处理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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