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17 11:27 来源:

为规范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本基金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要内容完整,不得漏项。 

捐赠纸质票据一般分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电子票据无联次之分。

四、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捐赠票据管理规定,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的情况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本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接受非货币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

(一)现场接受货币捐赠时,应当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注明外币币种。募捐箱接受的捐款,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捐款;

(二)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接受捐赠,应当按照银行、邮局等机构提供的进账单、汇款单金额逐笔开具捐赠票据。确因捐赠人信息不全,可以暂缓开具,待获取捐赠人信息后及时开具。外币账户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外币账户的币种和外币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三)委托他人或机构捐赠的,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或“*代*”捐赠。多笔个人捐款以单位名义捐赠的,可开具一张捐赠票据后,并在单位个人捐款明细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逐张开具捐赠票据;

(四)通过第三方接受捐赠的,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第三方提供捐赠人明细的,可按前款办理,但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五)接受捐赠物资时,按照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格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不能提供成本价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旧物资应低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

(六)接受字画、古董、工艺品等特殊物品捐赠时,应当向捐赠方提供接受证明。在拍卖确定价值后,以拍卖价格向买受人开具捐赠票据;

(七)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价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六、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产未经本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七)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八)交换交易收入;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七、捐赠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填写捐赠票据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八、因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先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款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九、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及拆本使用,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十、捐赠票据遗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纸质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财政部门要求销毁。

十一、本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原核发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

十二、本基金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十三、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由理事会或授权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