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强化内部管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财务活动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为本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三、财务管理遵循当年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的指标控制原则。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四、财务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财务管理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现金管理、支票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一)收入管理
1.所有收入由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
2.严格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分类核算公益事业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3.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的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二)支出管理
1.审批权限:行政办公经费5000元以下、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行政办公经费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理事长审批;行政办公经费2 万元以上、项目经费 5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决定。
2.支出类型:
(1)现金支出由报销人填写票据汇总单并附原始凭证。
(2)银行转账支出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拨款审批单,附协议等资料(附件1)。
3.支出科目:
(1)车辆维修费、油料费、养路费及车辆财产保险支出,按照《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车辆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2)办公费
日常办公用品、文印材料、电脑耗材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印刷和管理,建立领用手续。
(3)公务接待费
严格按照省级有关接待规定执行,未履行申报程序及超标接待部分原则不予报销。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用餐人员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由部室填报公务接待批办单,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批办单、来宾接待清单(附件2)、消费清单。
(4)会议费
会议实行“一会一结”。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课时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报销凭证:财务票据、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会议(培训)费支出汇总表及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等单据。
(5)差旅费
按照省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超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一律不予补助个人差旅费。未经审批同意先乘坐的一律不予报销。参加上级会议严格按照会议时间要求报到、撤离,超出会议时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外出参加会议或外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同意。
a.城市间交通费: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经济舱 |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得单独报销保险费。
b. 住宿费:
(1)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附表1),省内出差,执行省级住宿费限额标准(附表2),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
(2)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3)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c.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赴省外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西安(城七区外)每人每天100元,赴榆林、延安每人每天90元,赴其他市区每人每天80元。
d. 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经本会领导批准,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的,凭租车凭据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因公临时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报销凭证:财务票据,出差审批单(附件5),相关通知等。
4.程序要求
(1)程序:经办人填单—部室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审核—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报销。
(2)要求: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认真如实填写报销审批单(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监印的正式发票,按照由小到大、不影响阅读审核的原则粘贴),在业务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报销。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经办人对承办的经济事务保证其真实性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非本会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办理报账业务。
(三)成本(费用)管理
1.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2.有关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3.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活动成本估算,由项目部完成。活动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四)现金管理
1.出纳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2.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工作人员的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本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本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30000元。
4.现金的收支管理
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报销审批单”,按报账程序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室负责人核批后,报秘书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说明情况。
司机每年可借支备用金5000元,用于加油费、过路费等周转使用。每年年初按借款程序借款,12月25日前归还。
(五)支票管理
1.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2.支票保管和使用规定 :
(1)出纳保管银行支票。
(2)不得签发 “ 空头支票 ” 和 “ 远期支票 ” ,办理支票结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3)支票领用:金额、收款单位、签发日期、用途由出纳人员认真填写。对填错的支票,要盖 “ 作废 ” 章,并妥善保管。
(4)每月应根据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 编制银行存款未达账项调节表,做到账款相符。
(5)支票不慎遗失,要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 。
(六)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1.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应结合项目管理和业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2.财务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使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会计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确保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会计账簿要按会计规范化要求记账,财务人员每月对会计账簿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七)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每年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本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须经理事会审定。